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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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B2工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1月27日下午1700時止,上班日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4時00分至17時至機關(先至新民路152號總務室出納繳費,持收款憑單再至校舍路169號蘭陽院區B2F工務室領取)不具名購領,逾期概不受理。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B2工務室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B1文書組(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投標廠商須具備政府登記合格且目前未受停業處分之室內裝修業或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甲級自來水管承裝業及丙等以上電氣承裝業投標,允許三家以下不同行業之廠商異業共同投標,同時具上揭之資格者亦得單獨投標。(詳共同投標補充投標須知)。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替。(含共同投標廠商)
(二)室內裝修業或營造業登記證書、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電氣承裝業登記執照。
(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室內裝修業或營造業、自來水管承裝商、電氣承裝業,營造業部份需檢附營造業承攬手冊(有效期內)。
(四)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五)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含共同投標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06.12.06第三次公告,請重新領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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