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60345@ymuh.ym.edu.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合約期滿後,若廠商履約狀況良好,經雙方同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之規定再續約二次,一次以一年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蘭陽院區B1F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自領取:書面文件每份200元、電子領標:每份新台幣20元工本費(請依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作業規定辦理繳交領標費用。
開標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B1F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60宜蘭縣宜蘭市校舍路169號B1F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需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四)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
(五)若投標廠商僅為清除或處理之一方,請檢附清除與處理廠商間之合作文件,再利用機構自行清運免附。
(六)清除處理、再利用機構需為環保機關核發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並登記有「事業產生之廢玻璃(點滴瓶、藥瓶、飲料罐、食品罐頭空罐)、廢塑膠(點滴瓶、塑膠瓶罐、塑膠杯、保特瓶、食品罐頭空罐)(衛生福利部)」,許可證具有本項
類別且於有效期限內,請檢附該文件佐證。
(七)請檢附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之回收業或環保機關核可之乙級以上清除許可證,再利用機構免附。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親自領取2.郵寄:請附大型回郵信封(註明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限時掛號郵資及標單費200元,寄至總務室鄭小姐收(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之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估算郵遞時間,逾時本院概不負責. 3.電子領標至政府採購電子投領標系統下載http://www.geps.gov.tw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重製、轉載。
其他
※如遇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機關停止上班時均順延1日(不含例假日)於同時間同地點舉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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