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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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第二階段:預計107年採後續擴充方式執行,預估金額約新台幣600萬元,計劃完成校園各大
樓出入口監控系統建置及車牌辨識系統建置。
第三階段:預計108年採後續擴充方式執行,預估金額約新台幣400萬元計劃完成校區電子圍
籬系統建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4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大學路2段1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974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大學路2段1號(出納組)
開標地點
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大學路2段1號(行政大樓109招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花蓮郵政第39-1號信箱或親送本校行政大樓文書組收發室(974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大學路2段1號)
履約期限
工作計畫書經機關審核通過起 60日曆天內完成第一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納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款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3.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1.本案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新台幣75,000元正.。
2.標價超過預算(NTD2,500,000)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投標廠商若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議者,應於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期限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申請釋疑。
4.廠商對於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審議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部會署-科技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電話:02-27377601、傳真:02-27377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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