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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完成後可修復湖畔玻璃屋既有漏水、壁癌、牆面裂縫、地坪、欄杆、露臺及屋頂防水等老化或災損問題,恢復建築物安全及正常使用功能;並透過室內裝修、空調、弱電、展示櫃體、隔間及標誌系統等改善,將一樓活化為交流及輕飲食空間、二樓作為展演及展示空間、三樓露臺作為天台藝術展演場域。整體工程完成後,可提升藝文中心教學、展演、交流及公共服務效益,並符合建築、消防、室內裝修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等相關標準,達成安全、耐用、機能完善及具藝文特色之校園公共空間。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4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大學路2段1號
履約期限
工程之設計應於機關通知日起45日內完成,機關審查時程為7日。工程之施工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90日內全部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參標資格
1. 非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及施行細則第 38 條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規定。
2. 廠商應具備以下二項基本資格:
(1) 第1投標廠商資格(設計): 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具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2) 第2投標廠商資格(施工):「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或室內裝修業(具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
3. 本採購案投標廠商應以「專業分包廠商取代第1投標廠商資格(設計)」參與投標,應以「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或室內裝修業(具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為主要投標廠商,另將設計專業部分以分包廠商代之,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 2 家;若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4. 投標廠商應檢附基本資格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如下(詳證件審查表):
(1) 綜合營造業:
A. 「丙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建築師事務所:
A. 建築師開業證書。
(3) 室內裝修業
A.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B.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調查局政風室-(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第7-121號信箱、電話:02-29125852)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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