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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4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大學路2段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投標廠商資格:依法開業登記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分別如下:
(一) 技師證書(結構)。
(二) 登記開業證書(執業執照)。
(三) 開業登記隸屬省、直轄市、縣(市)之技師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
(四)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五) 納稅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報價之有效期間至預定決標日止。但本校因故延期決標,投標廠商得以書面主張該報價逾原預定決標日以後無效,若未以書面主張則視同同意延長其報價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止。
二、投標文件有效期間與報價有效期間相同。
三、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之內。
四、投標文件以中文為準,如附有外國文譯本時,僅供參考。
五、投標廠商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不論本案有無決標,均由投標廠商自行負擔。
六、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06號17樓、電話:02-27377601、傳真:02-27377249)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