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enjs@gms.ndhu.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間:112年11月30日前
後續擴充金額:擴充金額為3,000,000元
後續擴充數量:按實作數量計
後續擴充條件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12/23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投標廠商依招標規定投標。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得標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行。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974301花蓮縣志學村大學路二段1號總務處文書組收發室或親送本校校本部文書組收發室(行政大樓122室)
履約期限
至112年11月30日止,詳見採購契約第7條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電器承裝業乙級及自來水管承裝業乙等(含以上),聘僱人員須有水電類丙級或以上技術士,詳見投標文件附件表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1、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
2、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3、投標時應檢附電子繳交憑據(副檔名為.tkn)之紙本。
4、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遇減價情形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5、親自至本校投標者,以本校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為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