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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掛號郵寄花蓮郵政39-1號信箱或親送本校行政大樓文書組收發室
履約期限
簽約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3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電器安裝業(E601020);無政府採購法第七章罰則及第101條至第103條之相關違法者,其餘詳見投標文件審查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依據工程會94.12.06工程企字第09400451080號函,本次開標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2、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與投標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
3、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1條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
4、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5、採電子領標者應將電子繳交憑據列印於A4紙上一併裝入外封套內投遞,俾利查驗,未附者視為不合格標。
6、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遇減價情形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7、親自至本校投標者,以本校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為限。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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