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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永安街100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45個日曆天內全部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1.政府登記合格專業廠商(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以上之廠商)需附政府核發之營業證照、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綜合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綜合營造業檢附),須為本類營業項目有關之廠商(例如:公司或開業證書或主管機關網站登錄資料等)。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影本(應稅未附繳款書者,視為無效標)。
3.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4.公會會員證。
5.需具備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 廠商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得於上班時間內至本校施工地點作現場實地察勘,以規劃施工方式、詳估工程經費。惟請先與本校承辦人聯繫勘察時間,以便引導。本校總機為03-8222344#330,聯絡人總務處王主任。若未能事先至施工現場勘查,導致錯估工程經費,概由廠商自行負責,不得藉詞推諉或要求加價。
2. 施工時為避免影響師生安全,於簽約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開工並於45個日曆天,完成施作),並配合學校需求調整。
3. 本案需於簽訂合約次日起45個日曆天完成所有工作事項和清潔工作。
4. 對於施工要求或規格有疑義時,以學校解釋為準。
5. 施工時應避免損及既有管線及設施,若有損失,承包商需無償立即予以修復,其費用則由承包商負責支付。
6. 凡規格書或標單未明示而為施工慣例所必需者,投標廠商應自行於相關項目單價內調整,不可任意更改標單或增列項目,亦不得藉詞推諉或要求加價。
7. 廠商於交貨前應先將樣品或型錄、技術手冊(正本或影本)送本校委託設計監造服務單位審驗,經審驗合格後始得交貨;並須於型錄上明示廠牌型號及規格所在以利審查,並加蓋投標廠商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如為外文須翻譯為中文,另原廠型錄(或技術手冊)不得變造,投標廠商如以變造之文件型錄投標,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一經發現,即予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8. 本案於開標時段採立即決標,如需減價或比減價格時若廠商代表未到場,視同放棄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權利。
9.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標價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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