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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營繕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100元(資料光碟)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營繕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和平一路116號(營繕組)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次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65日(工作天) 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丙級以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附加說明
相關資格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之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為特許行業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文件。
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資格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後列印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資格文件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屬無效標。
二、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 證明:如公會會員證。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及承攬廠商 安全衛生承諾書。
四、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或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不及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者得以相關文件代之)。
五、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六、 押標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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