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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進德路一號白沙大樓B1營繕組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整($87,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進德路一號本校秘書室文書組收發
履約期限
預計110年9月15日至110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凡依法登記執業之通信或監視系統相關之專業廠商,並持有下列證件者(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將啟動政府採購法第51條澄清程序並依事實認定。)(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建請加蓋廠商登記印鑑及負責人印章)。(二)該行業登記證。(三)當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四)專業機構核發之合格證書或證照。(五)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六)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證件影本需清晰可辨識,得標廠商之證件正本於開標後二日內送機關查驗,查驗資格不符者,除取消得標資格外,並予廢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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