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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臺幣貳佰元整($200.),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納,並持收據至營繕組領取文件
開標地點
本校進德校區白沙大樓總務處營繕組B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00彰化縣彰化市進德路一號白沙大樓1F秘書室文書組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凡依法登記執業之消防工程相關之專業廠商,持有下列證件者:(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者,將啟動政府採購法第51條澄清程序並依事實認定。)(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建請加蓋廠商登記印鑑及負責人印章)(二)該行業登記證(三)本年度同業公會會員證
(四)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合格證書或合格之消防設備師(士)(五)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得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六)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叁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證件影本需清晰可辨識,得標之廠商,需提送正本供本校核對,若正本與原提送之應徵所提供之資料不符時,則視為資格不符,並取消其得標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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