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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21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16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國內廠商繳交登記或設立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於98年4月13日起已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之用。公司組織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獨資、合夥之商業請檢附商業登記證明;亦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商業登記資料,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國外廠商則繳納總公司當地之公司執照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或經該國外廠商所屬國家之駐臺機構認證。
(二)國內廠商繳交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國外廠商繳交上年度公司所得稅繳稅文件影本。
(三)國內廠商應提出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供參加比減價時用。
(四)經由國內廠商(或國內代表)代表外國投標廠商參加投標者,應由該外國廠商出具之代理授權書及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供參加比減價時用。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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