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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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擬保留增購項目:1.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依原契約條件、比例或權重之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二)擬保留增購之期間上限: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止。(三) 擬保留增購之金額或數量上限:15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400,000元受款人填寫國立中正大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提升投標品質.確保投標行為的誠信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期履約廠商能如期.如質履行契約義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校總務處營繕組(行政大樓地下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類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應附投標文件:1.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維護範圍包括:嘉義縣)2.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3. 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4. 無退票紀錄。餘應附文件詳「廠商投標文件機關審查表」。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領標方式
:1.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該案招標文件(招標機關不另備書面文件)。2.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3.廠商投標時請將領標作業「檢驗電子憑證」功能列印之書面明細證明文件置於證件封內供本校檢驗。
其他:投標限制
:1.受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仍在受列管期限內者,及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2.不允許投標廠商提出替代方案。
其他:投標方式
:(1)通信投標:標單及相關規定證件資料裝入標單封內,以掛號於規定投標期限前寄達本校(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2)親自送達:標單及相關規定證件資料裝入標單封內,於規定投標期限前送交本校總務處營繕組人員收受,由收受人員加蓋收訖章。
其他:決標原則
:最低標;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其他:現場會勘人員
:廠商若需至現場勘查,請預先連絡王小姐,聯絡電話:05-2720411分機13603。
其他:招標公告備註事項
(1)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2)投標廠商應檢附本次(第2次公告)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投標須知規定不予決標;另因故流標、廢標、取消或暫停招標後重行或續行招標(即「新增公告傳輸次數」不同),廠商須重新領標與下載列印,不得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且不同投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不得重複。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