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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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中山大學 /總務處/營繕組
開標地點
106年9月28日14點整資格審查;預計106年10月3日上午10點評選-本校行政大樓4樓4006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中山大學郵局第 74號信箱或專人送達國立中山大學總務處營繕組。
廠商資格摘要
建築師事務所:
(一)建築師開業證書。
(二)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符合上開條件資格之廠商應檢附下列資格文件:
一、公司登記或設立相關文件。
(一)廠商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
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
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
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
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
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
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
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
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
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
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
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四)「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投標廠商切
結書。
■(3)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招標文件之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審查項目
依序檢附,並裝入廠商證件內密封後投遞。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5)檢附企劃書(含參與專業技術人員之人員名冊)10份(依徵
求文件之規定)。
■(6)押標金:新台幣17萬元整(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7)投標文件之裝封、投遞:
一、證件封:投標廠商應檢附本須知前點所列證明文件、填妥
之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廠商切結書、投標廠商聲明書
(均加蓋具廠商印鑑、負責人章)及標單;如為授權代
表出席者,應填具「代用印章授權書」後一併裝封後
加蓋彌封章。
二、企劃書:投標廠商應依「企劃書徵求文件」要求製作
企劃書(圖表、照片及附錄不計)一式10份,分別裝
訂成冊,封面加蓋投標廠商登記印鑑及負責人簽章。
三、外標封:參加投標廠商應將前述填妥之「證件封」、「
企劃書」一併裝入「外標封」內,以上資料廠商可自
行使用一個紙箱或標準郵政紙箱密封,再貼上投標封
套,其封面應註明投標廠商名稱(全銜)、地址、電
話、傳真、統一編號(無者免填);經書面密封妥後
,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中山大學郵局第74號信
箱或派專人送本校總務處營繕組,逾時寄(送)達者概
不受理;經送達之投標文件,自該投標文件送達本校
收件後立即生效,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作廢或撤回。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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