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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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中山大學 /總務處/營繕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中山大學郵局第74號信箱或本校總務處營繕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基本資格:領有證書之消防設備師、建築師或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業(營業項目代碼有I101061)、公司依法登記營業項目代碼有IF01010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或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聘有消防設備師)等任一資格者。
(二)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消防設備師事務所:消防設備師證書及有效期限消防設備師公會會員證。
(2)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及暫行執業證書(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業務)。
(3)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限技師公會會員證及暫行執業證書(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業務)。
(4)工程技術顧問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負責人或所雇人員具合格消防設備師證書或暫行執業證書(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業務)及有效期限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5)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或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消防設備師證書、消防設備師任職證明(如投保證明或薪資等資料足以證明在該公司任職)及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有效期限會員證。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廠商切結書(詳投標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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