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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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整修校內既有教室及辦公室等來建構符合半導體及重點科技研究學院教育學習使用,以培育國家所需之高階科學與技術人才。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中山大學 /總務處/營繕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中山大學郵局第74號信箱或專人送達國立中山大學總務處營繕組
廠商資格摘要
1.第1類資格(土木、建築施工類廠商):本類廠商應符合下列其一資格:
(1)營造業者:丙等(E101011) (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2)室內裝修從業者: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室內裝修之專業 施工之技術人員證書。
2.第2類資格(設計類廠商):本類廠商應符合下列其一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明、建築師證書及當年度建築師之公會會員證。
(2)室內裝修從業者: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室內裝修之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證書。
※本案允許共同投標之規定:
1.上述室內裝修從業者具有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室內裝修之專業設計及施工技術人員證書,得單獨投標。
2.依據「共同投標辦法」第七條規定,本採購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3.第1類資格與第2類資格共同投標時需出具經公證或認證的「共同投標協議書」,並以中文書寫,並以第1類資格成員為代表廠商為投標之代表廠商,但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未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有效會員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廠商切結書(詳投標文件)。
(6)投標廠商為內政部登記合格室內裝修業: 需檢附專業設計及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無檢附者,列為無效標。
(三)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招標文件之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審查項目依序檢附,並裝入廠商證件、標單封內密封後投遞。
(四)押標金:新台幣 80萬元整(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二、本案決標原則採最有利標,投標廠商資格文件於資格標開標審查合格後始能參加下階段之評選,評選委員就招標文件所訂評選標準,辦理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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