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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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否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中山大學 /總務處/營繕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中山大學郵局第74號信箱或專人送達國立中山大學總務處營繕組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投標廠商須為政府立案之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者,個別應檢附之資格文件如下:
1.政府立案之建築師事務所:
(1)負責人建築師證書
(2)開業證書
(3)建築師同業公會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2.政府立案之技師事務所:
(1)負責人技師證書
(2)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會員證
(3)技師執業執照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
(3)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會員證
(4)技師執業執照(技師執業執照所載之執業機構須與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相符)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共同應繳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切結書(正本)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須檢附切結書1及切結書2(正本)。
3.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個人繳稅證明文件或最近一期之「營業
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
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
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
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
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投標廠商特定資格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須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執行主持人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參加投標者。
(2)證明文件: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或公告金額以上一件者之相關勞務經驗證明文件影印本。
※
本案之工程標案金額未達查核金額,爰修正監造人員為兼任即可。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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