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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中山大學 /總務處/營繕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中山大學郵局第74號信箱或專人送達國立中山大學總務處營繕組
廠商資格摘要
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等任一資格者。
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有效會員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廠商切結書(詳投標文件)。
(6)投標廠商屬綜合營造業需檢附有效期限內「承攬工程手冊」。
資格證明文件請依招標文件之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審查項目依序檢附,並裝入廠商證件、標單封內密封後投遞。
押標金:新台幣2,400,000元整(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並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1.本工程採購屬特殊採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須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及具有相當人力。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於截止投標日前,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古蹟或歷史建築)或相當之工程,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應附證明文件:相關案件履約證明文件影本(如契約封面或結算驗收證明書等),得以辨識為同一公司承攬之業務資料。
(二)具有相當人力者,其情形: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及12條規定,本案需聘
任工地負責人 (工地主任)、傳統匠師人力,並檢具資格文件影本:(詳資格證明文件,表1)
(一)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資格文件影本:(詳資格證明文件,表2)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2年以上並領 有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 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訓練之結業證書。
(二)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註一
,並檢具資格文件影本: (詳資格證明文件,表3~6):
1.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登錄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須檢附名錄影本以供查考)。
2.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須檢附名錄 影本以供查考)。
3.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須檢附名錄影本以供查考)。
註一_2
本工程所需聘任之傳統匠師為下列各項:泥作、小木作、大 木作、瓦作。
(三)廠商擬聘用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及傳統匠師切結同意書(詳資格證明文件,表7)。
(四)廠商擬聘用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及傳統匠師身分證浮貼表(詳資格證明文件,表8)。
2.本案評分審查時間,另行通知。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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