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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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本校行政大樓4樓4006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派員親自送達本校總務處事務組(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行政大樓3樓3001室)或掛號寄達中山大學郵局第53號信箱
履約期限
自108年11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國內廠商代表外國投標廠商參加投標者,應附由該外國廠商出具之代理授權書(建議使用本校提供之代理授權書,惟臺幣報價者免附代理授權書。)。外國廠商提出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及廠商納稅證明之資格文件應以該國內廠商之資格代之,該國內廠商應另提出投標廠商聲明書,敘明其非屬不得參予採購之廠商。由國內廠商代表外國投標廠商參加投標者,有關文件之簽署應以該外國投標廠商之名義為之,且國內廠商應同時簽署並註明係「代表」該外國投標廠商。
5.採購規格表相關文件等標明應檢附之各項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一)108年10月31日之前應完成全校教職員工生授權。
(二)授權期限:自108年11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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