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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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中山大學 /總務處/營繕組
開標地點
804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行政大樓4樓行AD4006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派員親自送達本校行政大樓4樓總務處營繕組,或掛號寄達中山大學郵局第74號信箱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經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以下廠商,且非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規定之拒絕往來廠商:
1.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90)
2.電器承裝業(E601010)
3.電器安裝業(E601020)
(二)符合上開條件資格之廠商應檢附下列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廢止,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文件視為不合格。
2.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20日內依採購規範所定文件檢送機關審核,審核通過後,機關通知安裝作業,並於機關通知安裝日起40日曆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機關指定地點,並經機關確認安裝測試完畢。
2.廠商未於上述規定期限內將採購規範所定文件檢送機關審核,履約工期計算如下:
(1)第1階段工期:自決標次日起第21日計算工期,至完整審查文件送交機關之日止。
(2)第2階段工期:機關審查文件通過後,通知廠商安裝作業之日起繼續計算工期。
(3)第1階段工期及第2階段工期合計於40日內將採購標的送達並經機關確認安裝測試完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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