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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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中山大學 /總務處/營繕組
截止投標
105/09/14 11: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5/09/19 11: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05/09/14 14: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05/09/19 11: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7)5252000#233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方式寄達高雄郵政59之74信箱或專人送達至國立中山大學總務處營繕組(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行政大樓4樓)
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下列資格廠商之一:(經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及施行細則第38條之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等情形)
1.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
2.防水工程專業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3111)
3.土木包工業(應符合營造業法第11條規定之業者,營業項目代碼:E102011)。
附加說明
一.符合上開條件資格之廠商應檢附下列資格文件: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或公司登記表、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2.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或商業登記抄本、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3.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於98年4月13日起廢止,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投標文件視為不合格。
(二)納稅證明文件。
1.有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無應納稅額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3.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應繳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投標廠商切結書(1)。
二.其他須知:
(一)本案屋頂層(12樓)既有設備管線繁多,且各設備下方的基座施工空間較狹窄,提醒廠商投標前至現場確實勘查,配合基地內現有之固定設施,以確認得標後能施作基座防水全包覆為原則。
(二)打除作業及其他會發出噪音之施工,須配合教學與師生作息時間。
(三)為配合師生上課期間出入安全,有關吊車作業應事先安排於星期六、日或放假日進行。投標廠商於得標後提報施工計畫書時應將預定吊車進場施工日期一併提送;如未依核准吊車進場日期施工致未能依時履約者,不得要求展延工期。
三.請各投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5/09/14 11: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05/09/19 11:0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