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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完成後可提供150間學生宿舍房間,內含新床組、衣櫃、書桌及椅子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中興大學 /採購組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401專戶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須同時符合):允許共同投標(上限為2家),或單一廠商具備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廠商均應為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不論投標廠商組成為何,代表廠商所佔契約金額比例,應為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依法登記室內裝修業(設計及施工專業技術人員)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開業建築事務所或綜合營造業應採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應分別如下:
1. 應檢附證明文件:
(1) 建築師事務所:
I. 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
II. 建築師證書。
III. 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 室內裝修業
I.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II. 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設計、施工)。
III. 同業公會會員證。
(3) 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I.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II. 承攬工程手冊(4至18頁)。
III. 本年度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 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 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1.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 非拒絕往來戶。
C. 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 資料查詢日期。
E. 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其附註規定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五) 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
1. 以現金方式繳納押標金者:押標金入戶電匯回條影印本(務必於電匯回條空白處記明工程及廠商名稱)。
2. 以金融機構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或無記名政府公債、郵政匯票繳納繳納押標金者,請將支票及政府公債影本一份裝入證件封套內。
3. 以其他方式繳納押標金者:請將押標金繳納證明文件影本放入證件封套內。
(六) 共同投標協議書。
(七) 服務建議書紙本1式10份。
(八) 其他文件:
1. 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依下列規定予以簽認切結並檢附以下切結書:
(1) 工程及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投標廠商:切結書1。
(2)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切結書2。
(3) 營造業:於開工前應另檢附切結書3、4。
上開切結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惟應於簽約或開工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洽辦機關得暫停給付工程估驗款或服務費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第1次更正公告:
1.廠商基本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廠商須同時符合):允許共同投標(上限為2家),或單一廠商具備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廠商均應為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不論投標廠商組成為何,代表廠商所佔契約金額比例,應為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依法登記室內裝修業(設計及施工專業技術人員)可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開業建築事務所或綜合營造業應採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應分別如下:
1. 應檢附證明文件:
(1) 建築師事務所:
I. 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
II. 建築師證書。
III. 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 室內裝修業
I.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II. 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設計、施工)。
III. 同業公會會員證。
(3) 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I.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II. 承攬工程手冊(4至18頁)。
III. 本年度公會會員證。
2.修改需求計畫書平面圖P4~5。
3.修改契約書第7條第1款第2目約定,工程之施工:應於111年9月20日以前全部完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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