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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9,350,380元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利用南投市光明路11號既有建築空間(原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及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南投辦公室)整修,供本校材料專業學院及金屬研發中心作教學、研究、行政辦公使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中興大學 /採購組
開標地點
402臺中市南區興大路145號(行政大樓二樓第2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2臺中市南區興大路145號(行政大樓2樓營繕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 廠商應具備以下三項基本資格:
1. 具備政府登記合格之乙級(含以上)「(E101011)綜合營造業」之公司或行號,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
2. 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之建築師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
3. 具備甲級(含以上) 「電器承裝業(E601010)」。
(2) 本採購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 2 及第3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投標,並應以乙級(含以上)「(E101011)綜合營造業」為主要投標廠商,另將專業部分以分包廠商代之,並於投標文件內檢附合作同意書,合作同意書並為契約之一部,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校同意者為限。
(3) 本採購案「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 3 家,並於投標文件內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不論組成為何,均以乙級(含以上)「(E101011)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且代表廠商所占契約金額比例,應為所有共同投標成員中最高者;若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應附具之文件:
1. 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2.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請檢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在有效期內之證明,(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如會員證。
3. 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非公司、行號者免附。
(1) 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 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i.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ii. 非拒絕往來戶。
iii. 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iv. 資料查詢日期。
v. 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5. 投標廠商聲明書。
以上1~5項文件,共同投標(分包)之廠商均須檢附。
6. 營造業登記證(含承攬工程手冊)、建築師證書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等相關影本。
7. 共同投標協議書(須經公證;單一廠商投標免附)。
8. 合作同意書(以分包廠商取代基本資格者應檢附)。
9. 投標切結書(未提出者得當場說明)。
10. 電子領標憑證(未提出者得當場說明)。
11. 押標金。
12. 標單(應包括工程估價之總表、詳細價目表)。
13. 工程企劃書(一式10份,含簡報光碟2片)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