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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由機關保留後續擴充主動權,經機關同意後,按原契約條款及計價方式辦理,履約期限為後續擴充日起至本案各指派設計、監造工程全部驗收及結算完成止,最後指派規劃設計監造工程期限為後續擴充日起1年或達契約金額上限。擴充項目: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擴充項目所需金額為新臺幣780萬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中興大學 /採購組
履約期限
履約期限為決標次日起至本案各指派規劃設計監造工程全部驗收及結算完成止,本契約最後指派規劃設計監造工程期限為112年8月30日或達契約金額上限。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應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依法設立廠商之建築師事務所,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應附之文件:
一、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得以「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列印之資料代替):開業證明文件、建築師證書影本。
二、廠商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一) 營業稅繳稅證明。
(二) 所得稅證明。
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廠商信用證明。
六、服務建議書10份及電子檔光碟1張。
以上詳如投標須知規定。
第一次更正,項目如下:
一、修正投標須知第二十七點:(二)評選會議:民國111年7月26日下午2時0分。
二、增加契約第二條第四款第(六)目第9小目:南投校區部分為中興新村文化景觀範圍,規劃設計於該範圍之案件,請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提報主管機關審查。所需製作送審資料之費用,皆已含於服務費中(規費除外),不另給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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