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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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中興大學 /採購組
開標地點
402臺中市南區興大路145號(行政大樓2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2臺中市南區興大路145號(行政大樓2樓營繕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屬勞務性質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依法設立營業項目及代碼為「I101061」之工程技術顧問業或土木、結構技師等個人或聯合執業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
(二)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附加說明
投標應附具之文件:
(一) 應檢附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二) 以下納稅證明: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非公司、行號者免附。
1. 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非屬公司、行號者免附)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四)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為土木、結構或建築相關專業法人或團體。
(五) 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建築相關之技術研究、管理服務事項)。
(六)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認可證影本,指定工作範圍: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及簽證。
(七) 評估檢查員(指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員):土木技師、結構技師或建築師證照影本。
(八) 評估檢查員(指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員)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相關講習會之受訓證明影本。
(九) 投標廠商聲明書。
(十) 投標切結書。
(十一) 電子領標憑證書面明細。
(十二) 總標單(含估價單)。
(十三) 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
(十四)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十五) 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含簡報光碟2片)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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