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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後續擴充條件:由本機關保留後續選擇廠商之主動權,履約期限結束前,召集使用單位開「期末簡報」審查或由使用單位填寫滿意度問卷調查表評分,經認為廠商履約良好,由機關同意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辦理後續擴充續約(111年及112年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中興大學 /採購組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國立中興大學校務基金401專戶
廠商資格摘要
凡登記合格之電機技術顧問公司(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IF02010) ,具高壓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消防設備檢驗維護及發電機設備檢驗維護之承作能力。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得以「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列印之資料代替)。
2.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4.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執業登記執照
5.投標廠商聲明書、身分揭露表及切結書。
6.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7.押標金。
8.委託代理授權書。
9.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10.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
注意事項:
1.緊急搶修,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上班時間(上午8時~下午5時)30分鐘內或例假日60分鐘內,指派有經驗之專業人員到現場處理,並儘速修復。
2.依「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檢驗維護業之登記維護範圍,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轄行政區域為單位,並以其所在地相連四行政區域為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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