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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廠商履約績效良好,得後續擴充1次,按原契約條款及計價方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中興大學 /事務組
廠商資格摘要
應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在案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應附具之文件:
1.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得以「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列印之資料代替)。
2.款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5.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6.建築師之開業證書影本。
7.建築師證書影本。
8.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
9.服務建議書。(詳評選須知)
開標方式:
(一)第一階段(投標文件及廠商資格審查):於資格標開標時辦理,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第二階段之評選對象。
(二)第二階段(公開評選):辦理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之評選作業,評選優勝廠商。
(三)第三階段(議價):經評選出之優勝廠商取得優先議價權。
開標時間:
(一)第一階段資格審查時間詳招標公告。
(二)第二階段公開評選時間訂於105年11月24日下午3時30分,本校行政大樓3樓第3會議室。
(三)第三階段議價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備註:
本採購案屬開口契約性質,履約期間1年及每年契約價金上限不超過800萬元,按本校實際指派案件「逐案」依契約費率計算,服務費得後續擴充1次。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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