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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預計總採購金額新臺幣8,400,000元,包含後續擴充1年(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採購後續擴充條件:由本機關保留後續選擇廠商之主動權,履約期限結束前,招集使用單位開「期末簡報」審查或由使用單位填寫滿意度問卷調查表評分,經認為廠商履約良好,由機關同意後,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辦理後續擴充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中興大學 /事務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台中郵政17-150號信箱 親送:本校文書組
廠商資格摘要
凡登記合格之電機技術顧問公司(用電設備檢測維護業【IF02010】),具高壓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消防設備檢驗維護及發電機設備維護之承作能力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營業稅申報書或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不及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者得以相關文件代之)
(4)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5)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6)投標廠商聲明書及切結書。
(7)服務建議書1式10份。(詳評選須知,請檢附電子檔光碟及內容頁數對照表,並置於證件封內)
注意事項:
(1)緊急搶修,經通知後上班時間30分鐘內應到達故障地點(上午7時30分前、下午5時30分後或例假日為60分鐘內),廠商應自行估算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者,再參與投標。
(2)依「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及用電設備檢驗維修業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檢驗維護業之登記維護範圍,以地方主管機關所轄行政區域為單位,並以其所在地相連四行政區域為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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