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02)77491111#1959;5087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測驗印製,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55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1段162號第三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並作為廠商違約賠償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1段162號採購組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餘祥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本校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政府已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廠商請勿檢附作為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影本(營業稅繳稅證明: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11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2.決標次日起至第1次取稿前,廠商應繳交「教育部特殊教育評量工具印製保密協議書」,各階段履約天數期限規定如下:
(1)經本校以電子郵件通知通知廠商取稿,取稿次日至最後校正稿之修正校對事宜,廠商應於15個工作天內完成,並送回本校。
(2)清樣稿:廠商取回最後校正稿次日起,應於1個工作天內送回清樣稿。本校擁有修改清樣稿的權利,廠商取回清樣稿校正稿,應於1工作天內,送回本校看樣(即定稿)。
(3)廠商應於本校通知印製項目及數量次日起12個工作天內完成印製及交貨。
(4)最後成品與定稿不符或有瑕疵,廠商應於本校通知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重新印製與清樣稿定稿相符的成品交付給本校。
(5)各階段工作如有逾期,依遲延履約規定計罰逾期違約金。
(6)以上各工作階段之交件期限,如落於假日或本校寒暑假可輪休之日,可順延至次1上班日。
(7)每次送貨時需附送貨清單,內容包括測驗詳細名稱、數量,並蓋公司大小章。
(8)本校校稿期間不計入履約期限,另詳其他規範。
(二)本案現場勘查或規格問題,請洽特教中心王小姐 電話:(02)7749-5087。
(三)廠商投標標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即為不合格標。
(四)押標金額度:無。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