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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cheng@ntnu.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1段162號(第三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1段162號(營繕組)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180日曆天內竣工(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業類別: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並檢附證明文件。
(1)廠商⾏業類別資格: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應檢附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最近⼀期有效納稅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式及地點
⾃公告⽇起⾄「領標及投標期限」⽌,請廠商上網領取,網址:http://web.pcc.gov.tw/(政府電⼦採購網)。★本案僅提供電⼦領標★
其他
(⼀)招標⽅式: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本校依廠商所提送之服務建議書(1式12份),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進行評選,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出最有利標廠商。(詳評選須知)
(⼆)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本校指定日起7個日曆天內開⼯,並於開⼯之日起180個日曆天內竣⼯。
2.其他:考量營建工程人力市場調度特性,施工期間因下列事項,經本校書面核定者,得不計入工期計算(免計工期),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因本校提出停止施工之需要,經本校與廠商、監造單位協議後,同意以「免計工期」認定者。
(2)因辦理契約變更程序未完成,可施作之工項(含先行同意施作之部分),經監造單位確認均已完成,該作業期間得以「免計工期」辦理。
(3)因配合政府政策推動或災害、防疫工作需要,有影響工期事實,核予「免計工期」辦理。
(4)工程涉及申請與取得各項執照、合格(許可)文件,於契約中已規定,因主管機關行政作業或審查時間因素致影響工期,得由廠商提出確有積極辦理之事實,經權衡有不可歸責廠商理由者,該行政機關「實質作業時間」扣除廠商提送預定進度表之「作業時間」影響天數差值,得以「免計工期」認定,惟本校仍得另依扣罰補充規定扣罰懲罰性違約金。
(5)以日曆天計算工期,履約期間,有政府公告國定假日、調整之放假日與星期六及星期日,構成連續假日達3日(含)以上者,該連續假日得以「免計工期」認定。
(6)其他符合本條第3款「工程延期」規定,經本校與廠商、監造單位協議後,同意以「免計工期」認定者。
(7)依「免計工期」認定,該不計入工期計算天數,不屬於廠商補償工程管理費或監造單位增列監造費之適用條件。
(三)投標文件使⽤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四)本案現場勘查或規格、需求問題,請洽營繕組鄭小姐,電話:02-7749716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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