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S04 已決標公告

111年東樓二樓通廊及周邊環境改善工程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品森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200,000
原始預算
$ 2,384,871
底價金額
$ 2,377,000
決標折數
92.55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機關代碼 3.9.25.1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7 - 教育用建築工程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宋寶麒
聯絡電話 (02)27075215#313
機關代碼 3.9.25.1
單位名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3號
聯絡人 宋寶麒
聯絡電話 (02)27075215#313
傳真號碼 (02)27552706
電子郵件信箱 tsoongpg@gs.hs.ntnu.edu.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9.3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金額 2,000,000元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7/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7/11 17:00
開標時間 111/07/12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3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標價之一定比率:5%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師大附中-校務基金401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3號(總務處文書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依契約第7條相關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建議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至本校校區進行現場施作勘查。施作內容並詳見施工書圖及施工規範書。 2.施工進度應予校方協調,儘量配合學校教學使用需求。惟本案應於申報開工後120天內完工,但「不含使用執照申請時間」,惟得標廠商仍須於完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後請領尾(餘)款。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一週內,完成施工計畫書送設計監造單位審核認可,作為工程控管、違約處理之依據。 4.所須一切臨時設施、假設工程,乙方負責工料提供並安裝相關照明及安全防護設施完成。 5.得標廠商應於驗收前落實教育訓練,並檢附相關圖文記錄(簽到單或教育訓練照片等)及改善設備之操作保養手冊。 6.得標廠商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告示排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並載明全民督工通報電話(0800-009-609)及網路通報網址(http://www.pcc.gov.tw),以利民眾監督。 7.廠商應於投標時、開工前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規定,分別繳交相關切結書。 8.得標廠商完工後,應於工程保固期滿之前30天內主動自行向本校提出申請辦理保固期滿會勘,經會勘確認無待改善事項後,使得解除施工保固責任,向本校提出申請退還保固保證金。 9.本案曾以「109年東樓二樓通廊及周邊環境改善工程(案號:109S06)」辦理招標並決標,惟因建造執照取得時程(現已於111年3月23日取得建造執照111建字第0105號),故本校與原得標廠商終止契約;續經檢討預算後修正案名重新辦理招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7/11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9.25.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宋寶麒
聯絡電話
(02)27075215#313
機關代碼
3.9.25.1
單位名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機關地址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3號
聯絡人
宋寶麒
聯絡電話
(02)27075215#313
傳真號碼
(02)27552706
電子郵件信箱
tsoongpg@gs.hs.ntnu.edu.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9.3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金額
2,000,000元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1/07/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7/11 17:00
開標時間
111/07/12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3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標價之一定比率:5%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師大附中-校務基金401專戶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3號(總務處文書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依契約第7條相關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建議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至本校校區進行現場施作勘查。施作內容並詳見施工書圖及施工規範書。 2.施工進度應予校方協調,儘量配合學校教學使用需求。惟本案應於申報開工後120天內完工,但「不含使用執照申請時間」,惟得標廠商仍須於完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後請領尾(餘)款。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一週內,完成施工計畫書送設計監造單位審核認可,作為工程控管、違約處理之依據。 4.所須一切臨時設施、假設工程,乙方負責工料提供並安裝相關照明及安全防護設施完成。 5.得標廠商應於驗收前落實教育訓練,並檢附相關圖文記錄(簽到單或教育訓練照片等)及改善設備之操作保養手冊。 6.得標廠商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告示排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並載明全民督工通報電話(0800-009-609)及網路通報網址(http://www.pcc.gov.tw),以利民眾監督。 7.廠商應於投標時、開工前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規定,分別繳交相關切結書。 8.得標廠商完工後,應於工程保固期滿之前30天內主動自行向本校提出申請辦理保固期滿會勘,經會勘確認無待改善事項後,使得解除施工保固責任,向本校提出申請退還保固保證金。 9.本案曾以「109年東樓二樓通廊及周邊環境改善工程(案號:109S06)」辦理招標並決標,惟因建造執照取得時程(現已於111年3月23日取得建造執照111建字第0105號),故本校與原得標廠商終止契約;續經檢討預算後修正案名重新辦理招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1/07/11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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