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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師大附中-校務基金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3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投標廠商須為E801060室內裝修業、E102011土木包工業或E101011綜合營造業,且非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2)最近一期完稅證明、(3)持有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建議投標廠商於投標前至本校校區進行現場施作勘查。施作內容並詳見施工書圖及施工規範書。
2.施工進度應予校方協調,儘量配合學校教學使用需求。本案應於取得室內裝修許可日起算,55天內竣工。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一週內,完成施工計畫書送設計監造單位審核認可,作為工程控管、違約處理之依據。
4.所須一切臨時設施、假設工程,乙方負責工料提供並安裝相關照明及安全防護設施完成。
5.得標廠商應於驗收前落實教育訓練,並檢附相關圖文記錄(簽到單或教育訓練照片等)及改善設備之操作保養手冊。
6.得標廠商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告示排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並載明全民督工通報電話(0800-009-609)及網路通報網址(http://www.pcc.gov.tw),以利民眾監督。
7.廠商應於投標時、開工前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規定,分別繳交相關切結書。
8.得標廠商完工後,應於工程保固期滿之前30天內主動自行向本校提出申請辦理保固期滿會勘,經會勘確認無待改善事項後,使得解除施工保固責任,向本校提出申請退還保固保證金。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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