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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1,205萬元,期間自即日起至112年8月30日止,增購內容(包括:1.室內裝修工程及照明設備;2.辦公室、教學活動室之系統櫃體、空調設備…等;3.廚房用具與設備;4.園區大門;5.戶外活動空間;6.電梯工程;7.門窗工程;8.原本工程之部分擴充),本項後續擴充採購預算,須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法定預算程序通過後再行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3號至善樓簡報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師大附中-校務基金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3號總務處文書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乙等以上營造業(需提供會員證及承攬手冊證明文件),且非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在截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四)廠商投標聲明書。
(五)廠商切結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在截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附加說明
本案於原預算額度內減項招標,減少項目將俟上級機關補助經費核撥後,以後續擴充辦理。
開標現場注意事項
(一)投標廠商請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本機關不另行通知),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
(二)廠商負責人如未依照公告開標之時間及地點到場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
(三)開標案件每一投標廠商得參加人數為
2
人,出席人員應配合機關要求簽到,非投標廠商之人員不得參與開標。
(四)投標廠商不得於開標及後續採購作業現場錄音錄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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