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erena555@hs.ntnu.edu.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期限至108年12月30日止,並以決算單價與施作數量乘積計算後續擴充金額,後續擴充施作項目及數量如下:
(一)格柵形LED燈具(4呎吊管,雙支燈管)236盞
(二)黑板燈LED燈具(4呎吊管)72盞
(三)LED平板燈174盞
(四)山形LED燈具(4呎,雙支燈管)61盞
(五)山形LED燈具(2呎,雙支燈管)226盞
(六)現場輕鋼架骨架及板材修補174處
(七)零星工料(含拆除燈具合法運棄)一式
(八)現場平均照度測試結果彙整、數量計算、圖面製作一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3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3號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投標廠商須為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德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且非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不良廠商。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惟不含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應附具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在截標日前六個月以內)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修正檔案「04-空白標單」中部分規格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