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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3號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合格登記能源技術服務業或乙種電氣承裝業(含以上)等相關行業之公司或行號,
2.內政部網路架設丙級(含以上)技術士,
3.最近一期繳稅證明,
4.持有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一週內,完成施工計畫書送設計監造單位審核認可,作為工程控管、違約處理之依據;必要時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將於施工期間至現場進行會勘,以確認符合核定之補助改善項目。
2.工程完工後,應先經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查核確認符合核定之補助改善計畫及項目,始可辦理正式驗收。
3.得標廠商應落實教育訓練,並檢附相關圖文記錄(簽到單或教育訓練照片等)及改善設備之操作保養手冊。
4.得標廠商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告示排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並載明全民督工通報電話(0800-009-609)及網路通報網址(http://www.pcc.gov.tw),以利民眾監督。
5.廠商應於投標時、開工前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規定,分別繳交相關切結書。
6.本次更正招標公告內容:更新空白標單檔案為「106S01-03-2空白標單1060419.xls」。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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