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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登記合格之影音燈光設備、電氣等相關會員證及登記證明文件。(另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請勿檢附)。
2.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 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取代。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投標截止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三年內(含)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委託代理出席受權書(非投標廠商負責人出席者請檢附) 。
6.投標廠商切結書。
7.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之切結書1。
8.投標廠商資格證件審查表。
9.押標金(新台幣80,000 元整) 。
10.領標電子憑據。
11.服務建議書1式12份。
12. (價格文件)投標標價清單及單價分析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提出之材料或設備,須符合機關招標文件之規定及契約標的之功能、效益目的。其有不符合者(包括於機關核定後才發現者),應予修正,並由廠商負擔費用。
2.投標廠商得到場參加資格審查,惟參加資格審查者限投標廠商負責人或經書面授權之代表人(授權書須由代表人隨身攜帶,或授權之代表人為投標廠商負責人則免填),每一投標廠商出席人數不得超過2人,並應出示身份證件確認。投標廠商應遵守開標場所秩序,如有妨礙開標工作進行者,本校得取消其投標資格並勒令退出會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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