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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良好品質屋頂防水及外牆整修成果,提供安全舒適之教學研究空間,提升師生學習研究成效,採最有利標可使本案在有限經費內匯集專業廠商經驗與創意,獲得最佳成果效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履約期限
工程之施工應於109年1月31日以前全部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一) 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廠商資格:
1.施工廠商:
經政府登記合格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等。
2.設計廠商:
建築師事務所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仍在案者。
3.同時具備施工及設計資格之廠商,得不須另覓合作廠商但亦需備妥各項相關資格文件。
4.廠商得結合分具施工、設計資格者共同投標。
(二) 符合各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綜合營造業:綜合營造業登記證、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承攬工程手冊影本(第1頁至12頁)。
(2)建築師事務所: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當年度會員證。
2.廠商納稅及信用證明(如為共同投標,應分別檢附):
(1)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納稅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影本,或申報書收執聯或證明單影本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登記公函及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2)廠商信用證明(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現場會勘,請於上班時間電話預約,洽文學院 03-4227151#33006、#33000 張小姐。
第4次公告已調增預算、修正需求說明書、契約部分條文、履約期限等內容。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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