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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期間:基於提升採購效益,並減少重複採購作業程序,本採購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決標日起至競賽時間最末日。擴充金額:新臺幣50萬元。擴充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原契約項目,如為原契約項目,依原契約價金核算付款,免召開議價會議;屬新增項目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國立中央大學行政大樓一樓會議室(A1-12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之品質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文書組
履約期限
決標後應依附件3,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場地佈置,相關競賽日期如有異動,依本校通知為準,並於115年5月31日(含)前繳交結案資料。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需具供應或承攬運動賽會服務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原住民運動會、國際認證之運動賽事會場佈置等之案件承攬之相關專案履約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押標金繳交證明文件:新台幣500,000元整。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六)委託代理授權書。
(七)切結書。
(八)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九)履約能力證明。投標廠商需具供應或承攬運動賽會服務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原住民運動會、國際認證之運動賽事會場佈置等之案件承攬之相關專案履約證明文件。
本案於115年2月12日奉核同意修訂規格,修訂桌球(項次4)、網球(項次6)、軟網(項次16)等3項競賽項目發電機規格,發電容量由21KVA,統一修訂為20KVA。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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