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M-039T 已決標公告

115、116年教學研究館舍清潔維護委託服務案二年

國立中央大學 決標日:114/10/1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宏潔清潔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39,200,000
原始預算
$ 39,231,871
底價金額
$ 39,2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國立中央大學
機關代碼 3.9.24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楊沅臻
聯絡電話 (03)4227151#57376
機關代碼 3.9.24
單位名稱 國立中央大學
機關地址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聯絡人 楊沅臻
聯絡電話 (03)4227151#57376
傳真號碼 (03)4254827
電子郵件信箱 yang24@ncu.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9,231,871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0/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1/13 17:00
開標時間 114/11/14 10:00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行政大樓一樓會議室(A1-120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能依約履行契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文書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廠商資格:依法可提供建築物清潔服務及病媒防治等相關技術服務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法人、機構、團體。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本採購履約事項涉及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服務(包括消毒、除蟲、除鼠、白蟻防治等必需符合Jl0l020病媒防治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須領有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登記之有效期「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並置有「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證照之人員。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如驗收紀錄、結算證明..等)(此項文件請放於服務建議書內)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包括如期履約能力、緊急或災害事故應變處理之說明,廠商對履約品質之管理與自主檢核方式的要求等請詳述..詳如採購需求規格表)(此項文件請放於服務建議書內)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本採購履約事項涉及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服務(包括消毒、除蟲、除鼠、白蟻防治等必需符合Jl0l020病媒防治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須領有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登記之有效期「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並置有「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證照之人員。)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應提服務建議書規定: 投標廠商請提送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建議以A4紙張⼤⼩、中文橫式書寫並雙⾯印刷,另提供電⼦檔1份,儲存於光碟片或隨身碟中)參與評選。 ⼆、本採購案適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如得標廠商非屬該辦法之機構或團體者,應將本案契約總價至少3%分包予機構或團體(服務項目或採購物品),依內政部於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所公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選擇適當之機構或團體分包服務項目或採購物品,並將訂立契約之證明文件(如契約書、發票等)送交1份至本校備查。所分包提供之物品或服務,經查獲非由身心障礙者生產、提供或以進貨轉售方式供應或冒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函送主管機關列為違規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單;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印章) 四、委託代理授權書。(負責⼈親⾃ 出席則免附) 五、詳如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及採購需求⼀覽表(含規格)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單位名稱
國立中央大學
機關代碼 3.9.24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楊沅臻
聯絡電話
(03)4227151#57376
機關代碼
3.9.24
單位名稱
國立中央大學
機關地址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聯絡人
楊沅臻
聯絡電話
(03)4227151#57376
傳真號碼
(03)4254827
電子郵件信箱
yang24@ncu.edu.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9,231,871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0/1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1/13 17:00
開標時間
114/11/14 10:00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行政大樓一樓會議室(A1-120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能依約履行契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文書組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5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廠商資格:依法可提供建築物清潔服務及病媒防治等相關技術服務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法人、機構、團體。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本採購履約事項涉及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服務(包括消毒、除蟲、除鼠、白蟻防治等必需符合Jl0l020病媒防治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須領有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登記之有效期「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並置有「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證照之人員。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如驗收紀錄、結算證明..等)(此項文件請放於服務建議書內)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包括如期履約能力、緊急或災害事故應變處理之說明,廠商對履約品質之管理與自主檢核方式的要求等請詳述..詳如採購需求規格表)(此項文件請放於服務建議書內)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本採購履約事項涉及使用環境衛生用藥驅除病媒及殺菌消毒服務(包括消毒、除蟲、除鼠、白蟻防治等必需符合Jl0l020病媒防治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須領有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登記之有效期「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並置有「病媒防治專業技術人員」證照之人員。)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應提服務建議書規定: 投標廠商請提送服務建議書1式10份(建議以A4紙張⼤⼩、中文橫式書寫並雙⾯印刷,另提供電⼦檔1份,儲存於光碟片或隨身碟中)參與評選。 ⼆、本採購案適用「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如得標廠商非屬該辦法之機構或團體者,應將本案契約總價至少3%分包予機構或團體(服務項目或採購物品),依內政部於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所公告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選擇適當之機構或團體分包服務項目或採購物品,並將訂立契約之證明文件(如契約書、發票等)送交1份至本校備查。所分包提供之物品或服務,經查獲非由身心障礙者生產、提供或以進貨轉售方式供應或冒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函送主管機關列為違規機構、團體、庇護工場名單;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印章) 四、委託代理授權書。(負責⼈親⾃ 出席則免附) 五、詳如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及採購需求⼀覽表(含規格)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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