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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1971@ncu.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行政大樓一樓會議室(A1-120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應有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需有核准營運項目表文件資料),其營業項目需有可清除本案廢棄物代碼(如採購需求一覽表附件1規格需求)之項目;前述清除機構如未同時自營處理者,請備具核准處理本案廢棄物代碼(含處理方法)之協同處理業者委託進廠同意書(前述協同處理業者須具備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相關處理許可文件)或教育機構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進廠同意書。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同意營運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廠商應有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需有核准營運項目表文件資料),其營業項目需有可清除本案廢棄物代碼(如採購需求一覽表附件1規格需求)之項目;前述清除機構如未同時自營處理者,請備具核准處理本案廢棄物代碼(含處理方法)之協同處理業者委託進廠同意書(前述協同處理業者須具備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或相關處理許可文件)或教育機構廢棄物共同處理機構進廠同意書。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請廠商於(含稅或CIP)報價單上同時提供mail、聯絡人、設立證明(相關營業項
目廠商)、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信用證明。如有規格型錄者,請一併提供。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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