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契約期滿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之權利,若本案廠商履約情況良好,經機關召開會議通過後,得後續擴充,擴充期間: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上限金額為新台幣16,586,793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行政大樓一樓會議室(A1-120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及保障學校及廠商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中央大學文書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依法可提供建築物清潔服務、廢棄物清理等相關技術服務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法人、機構、團體。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如驗收紀錄、驗收結算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如係清除機構應檢附核發機關核發之有效期內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如係處理機構應檢附核發機關核發之有效期內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如係清理機構應檢附核發機關核發之有效期內廢棄物清理許可證。...其他詳如採購需求一覽表第五點。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人力。
附加說明
一、本案應提服務建議書規定:
投標廠商請提送服務建議書1式9份(建議以A4紙張大小、中文橫式書寫並雙面印刷,另提供電子檔1份,儲存於光碟片中)參與評選。
二、本案屬優先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下列事項:
1.本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辦理優先採購。
2.投標廠商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簡稱機構或團體)者,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得免附納稅或信用之證明)。
3.得標廠商非屬機構或團體者,得標後,應將契約總價之至少5%分包予機構或團體,並於決標翌日起一個月內將擬分包之項目、分包廠商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及分包契約送本校審查。
4.本校對機構或團體承包或由非機構或團體廠商所分包提供之服務,經查獲非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提供或冒用機構或團體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四、委託代理授權書。(負責人親自出席則免附)
五、詳如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及採購需求一覽表(含規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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