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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未來可增購一年,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限之服務品質及配合度皆能依合約執行,符合並達到本校之需求,契約期限屆滿並無違反合約情節者,依原契約項目及內容,本校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議價續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中央大學行政大樓一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中央大學文書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承作能力證明(具有辦理樹木修剪經驗,或曾接受過公私立單位機關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舉辦之樹木修剪教育訓練相關證明文件如驗收結算證明書或契約書)。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其中若第11項本期(月)應實繳稅額欄位非為【0】則應再附上該期應納稅額全額之營業稅繳款書。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四)廠商信用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投標廠商切結書。
(七)委託代理應出具「委託代理出席開標授權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以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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