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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1971@ncu.edu.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請廠商於(含稅或CIP)報價單上同時提供mail、聯絡人、設立證明(相關營業項目廠商)、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有規格型錄者,請一併提供。
投標之廠商須登記(1)乙種或乙種以上之旅行社、(2)交通部頒發之旅行業執照、(3)經濟部頒發之公司執照、(4)營利事業登記證。
關於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之資格身分,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之投標廠商按照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確實檢附相關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決標原則:
(一)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
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
不在此限」以及施行細則第9條第2款規定(所稱無法承包,其一為依規定辦理
一次招標無法決標),本案業於第1階段公告招標限原住民廠商投標,截止投標時
間屆滿後並無原住民廠商投標,本次公告係為辦理第2階段招標。本次辦理第2階
段招標,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辦理後續採購程序。
(二) 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
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
序係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則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15條之1規定,擇配分最高之評審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得分仍
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三)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
優勝者,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如議價不成,由次一序位廠商依序遞補。
(四)經審查後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廠商,為得標廠商。
(五)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其標價超過底價時,即進行減價,但不得逾3次。
經減價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即宣布決標予該廠商。
(六)審標、減價時,投標廠商未在開標現場者或被授權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者,即
視同放棄廠商之說明、減價機會。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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