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人力。 2.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106/9/11~107/6/22,共171日,原則上為每週一~週五,但遇有學校放假之日期,停止行駛,如遇因應彈性放假公告補行上班日則加駛一日,例:4/14(六);停駛日為106年10/4、10/9、10/10及107年1/1、2/28、4/4、4/5、4/6、6/18。實際補行上班日以107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公告為主。
-
基本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五)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六)遊覽車客運業之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明文件。
(七)其他:押標金:預算金額5%(即新台幣17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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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資格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最近一次遊覽車業者評鑑結果在甲等(含)以上,並附證明文件。
(二)投標時應檢附履約3輛自有營業遊覽大客車(40人以上座位,車齡為投標日前五年內)之車輛基本資料(包括車號、出廠年份、廠牌、座位數、最近一次合格定期檢驗紀錄及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請附3輛營業遊覽大客車之行車執照(需檢驗合格)、保險期間有效汽車強制責任保險單。
(三)投標時應檢附3位有效之大客車駕駛員基本資料,請附大客車駕駛執照、體檢證明文件與1年內無重大違規及交通肇事紀錄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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