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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限屆滿,經招標機關籌組評核小組,就得標廠商履約期間之施作方法、品質管理、滿意度以及違約紀錄等項目評核通過者,得由招標機關,依原合約標的範圍,洽得標廠商辦理續約一年,預算金額為新臺幣9,668,055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總務處事務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以無記名方式免費洽領或函索(請附大型信封及快遞回郵郵資130元或限時掛號回郵郵資50元,投標廠商應自行預估文件郵遞時程,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開標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行政大樓二樓會議室A1-210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總務處文書組)
履約期限
106年01月01日至106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可提供清潔維護等相關技術服務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法人、機構、團體。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主管機關將登記事項公開於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廠商得以列印之網頁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其中若第11項本期(月)應實繳稅額欄位非為【0】則應再附上該期應納稅額全額之營業稅繳款書。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投標廠商切結書(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6.委託代理應出具「委託代理出席開標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應提送A4紙張大小中文橫式書寫雙面印刷之企劃書一式九份參與評選。
三、本案屬優先採購,投標廠商請詳閱下列事項:
1.本案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辦理優先採購。
2.投標廠商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以下簡稱機構或團體)者,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得免附納稅或信用之證明)。
3.得標廠商非屬機構或團體者,得標後,應將契約總價之至少5%包予機構或團體,並於決標翌日起一個月內將擬分包之項目、分包廠商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及分包契約送本校審查。
4.本校對機構或團體承包或由非機構或團體廠商所分包提供之服務,經查獲非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提供或冒用機構或團體名義參與投標、訂約或履約者,應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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