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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75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核准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室內裝修業、綜合營造業以上之廠商。持有經濟部公司資格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最近一期完稅證明(稅單)、當年度公會會員證、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承攬工程(或業務)手冊、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校檢附)、廠商資格審查表(本校檢附)、切結書(本校檢附)及同意書(本校檢附)等證件齊全,經本校審查合格者。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若未符合所定資格時,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但不包括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身分、能力、資格者。銀行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及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須依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於「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訂者為準。
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
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對於符合投標資格之廠商得單獨投標。同時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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