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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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現有中正堂為光復校區核心服務廳舍,設有文書組、出納組、保管組、聯合服務中心及郵局等對外服務單位提供多元且便捷的服務,其設置之演藝廳除供本校經典通識教育講座及校長講座等教學課程使用外,亦常有校外單位商借辦理大型展演,為本校重要門戶場所空間,本案將可大幅提升本校參與各項活動的公共場域之環境美感暨多目標使用效益。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工程五館542室)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工程五館542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文書組)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核准登記合格之土木包工業、綜合營造業、室內裝修業、建築師事務所,有設計經驗實績者,詳參招標文件。
本案將細部設計及施工併於旨揭採購契約內,採統包辦理公開招標,以減少施工界面整合管理,提升採購效率並確保工程品質。投標廠商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 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其型態說明如下:
以兼具設計與施工(或兼具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為主體:業主將契約範圍內之工作委由兼具設計與施工(或兼具設計、供應及安裝)能力之廠商承辦,並由其負履行契約之全部責任。
(二) 屬負責設計或施工之廠商,其型態說明如下:
(1) 以施工(或供應及安裝)廠商為主體:由施工(或供應及安裝)廠商(例如土建工程之營造公司;機電設備工程之製造商)擔任統包商,並對業主負履行契約之全部責任。統包商自覓設計廠商(例如專業設計顧問公司)辦理設計工作。該設計廠商乃統包商之分包廠商,對統包商負設計上之責任。
(2) 以設計廠商為主體:由設計廠商擔任統包商,並對業主負履行契約之全部責任。統包商自覓施工(或供應及安裝)廠商辦理施工(或供應及安裝)工作。該施工(或供應及安裝)廠商乃統包商之分包廠商,對統包商負責。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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