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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服務大樓3樓營繕組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服務大樓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文書組收(中正堂1樓)
廠商資格摘要
凡經核准登記合格之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之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等證件齊全,並經本校審查合格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二)廠商納稅(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三)廠商信用證明: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四)廠商當年度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詳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五)工程手冊(營造業檢附)。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校檢附格式) 。
(七)廠商資格審查表(本校檢附格式) 。
(八)切結書(本校檢附格式)及同意書(本校檢附格式) 。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二、現場勘查:各項工程招標除情形特殊在招標公告內另有規定外,不舉行工地說明。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並應參照工程位置圖及需求說明書內容,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10點-11點半,下午2點至4點半)電洽承辦時間至施工地點詳實勘查,俾以明瞭本工程一切有關事項。施工期間一切水電等設備概由得標廠商自理,並對運輸、工棚、貯料、廢料、用水、用電等有所安置。
三、本案使用PCCES製作標案資料及空白標單,並依PCCES操作功能,將空白標單製作成電腦檔案之電子檔,鎖定其內容後,列為招標文件之一部分。招標文件中附具空白標單之電子檔,投標應依投標須知之規定辦理,有關使用說明請洽工程會「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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