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光復路2段101號
電子郵件信箱
chungsheng@mx.nthu.edu.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增加金額累加至2900萬元(不含變更設計及數量加減部分),並於110年12月31日前議價並簽訂附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光復路2段10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光復路2段101號
履約期限
室內110年4月30前完工、室外110年6月15日前完工
廠商資格摘要
(1)營造業(甲等綜合營造業;乙等綜合營造業)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三)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公會會員證。
(四)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前項第(一)款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第一項第(一)款證照,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依採購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得以電子化方式販售招標文件為之,其電子資料視同正式文件,得不另備書面文件販售。
(二)押標金以現金方式繳納者,於總務處出納組(行政大樓一樓)繳款後,將繳款款通知單(註明廠商名稱)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以其他方式繳納者,將押標金票據或繳納證明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三)1,000萬以上者之採購,需檢附PCCES製作標案資料及資源統計表等,投標廠商標單封(標封)內未附電子檔或列印文件者(需包含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視為無效標,不得決標予該廠商;審標時,投標廠商所送之價格詳細表與資源統計表總價不同時,亦同。另PCCES製作標案資料之電子檔如無法開啟或電子磁片(光碟)損壞,亦視為無效標,不得決標予該廠商。
(四)所有應檢附之文件,詳如「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請自行檢視齊全後附於標封內,表內1-6項為資格審查必要文件,否則視為無效標(審標後之資格不合之不合格廠商),不得決標予該廠商。
■應於110年1月20日開工(契約金額保留5%,廠商需在所有工程竣工後3個月內取得使用執照方可領取)。
■室內工程部份應於_110_年_4_月_30_日以前竣工,並於110年_4_月_20_日以前點交於本校經營管理組;室外工程部份應於_110_年_6_月_15_日以前竣工。相關施工期程及施工工序詳附錄5、施工工序。(本案因涉及便利商店7-11搬遷及其室內裝修問題及餐廳須對外營業,請廠商務必遵從附錄5、施工工序作業以利工進;其餘工序視現況及配合本校經營管理組政策而調整。)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竹市調查站(地址:30001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三段126號;新竹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53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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