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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超過五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6.3%比例計算最高約177萬元;後續擴充期限:於本案工程案發包日起算3年內執行本案相關後續設計監造(如室內裝修、環境景觀改善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光復路2段101號行政大樓2樓第二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00新竹市東區新竹市光復路2段101號行政大樓4樓營繕組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具備承攬本採購之合格證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須為有效期限內)。如當年度會員證。外國廠商免附具公會會員證。
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籍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投標前切結書。
投標廠商聲明書(本校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本校檢附)等證件齊全,經本校審查合格者。
服務建議書及附冊(含紙本1式12份及電子光碟1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否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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